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1118号原告王继民。被告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民诉被告李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李勇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勇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王继民名下位于本市丰储街1#楼2-401室的房屋一套(徐房权证云龙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许春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