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扶沟县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00589748-6。法定代表人冯存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会勇,男,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继奎,男,扶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负责人。被执行人穆中良,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扶沟县韭园镇后杨行政村,身份证号码为4127211971********。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2015(64)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3日,穆中良未经批准,在311国道南侧占用韭园镇后杨行政村的集体土地(林地)70平方米建临街房,其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2015年9月22日,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向穆中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2015年9月25日,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编号2015(64)行政处罚决定,决定限穆中良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700元,同日,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向穆中良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经催告后,穆中良未履行。
本院认为,扶沟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编号2015(64)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扶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5(64)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联合
审判员 陈新慧
审判员 于桂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