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特6号
申请人:汪来甜,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申请人:金腊花,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
申请人:陈晨,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汪来甜、金腊花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汪来甜、金腊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来甜、金腊花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汪来甜、金腊花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