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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第225号

原告冯小利与张建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小利,张建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第225号原告冯小利,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安,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丈夫。被告张建有,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利诉被告张建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利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冯小利负担。

审判员  张更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