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第225号原告冯小利,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安,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丈夫。被告张建有,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利诉被告张建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利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冯小利负担。
审判员 张更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