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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479号

马国超与江苏明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马国超,江苏明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479号原告马国超,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明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羿国良,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马国超与被告江苏明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松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国超诉称,被告投资开发棋盘山工程,原告想到被告处做工程,2013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工程保证金50万元,被告出具收据。后来未签订工程合同,原告也未实际做工程。后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30万元,被告董事长刘爱胜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承诺,余欠20万元于2014年11月24日还清,否则承担违约金3万元,之后仅归还5万元,还欠15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5万元并给付违约金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明松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事实及经过如原告所诉。上述欠款后经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据的50万元工程保证金收据及承诺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被告明松公司将其开发的棋盘山工程项目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并收取了原告缴纳的工程保证金50万元,但原告最终未实际承建上述工程,被告明松公司仍收取上述保证金无法律依据,已退还35万元,尚有15万元未退还,应当退还。违约金3万元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明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国超工程保证金15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明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沈安刚

人民陪审员  余从洲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家军附本院账号:账户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账号:77×××93银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所有权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七十五条【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