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0548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金谈。
被告:杭州余杭桂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逸仙路1号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杭州余杭桂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桂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