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456号
原告:童官生。
被告:柯晨鹏。
被告:胡文军。
原告童官生与被告柯晨鹏、胡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童官生于2015年10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被告柯晨鹏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胡文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3日,被告柯晨鹏立据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1.8%,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由被告胡文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至今,被告柯晨鹏未予返还,被告胡文军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柯晨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童官生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被告胡文军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6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016元,由被告柯晨鹏、胡文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51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鲍芙蓉
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
人民陪审员 王欣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