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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行初32号

张兆军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行初32号原告张兆军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人民政府和第三人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该案原告住所地、工作地点与第三人住所地均位于芝罘区境内,该案由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宜,亦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定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