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561号原告李朝卿,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付生,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卿诉被告赵付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卿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朝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李朝卿负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