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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124号

李某、朱某等与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朱某,王某,贾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124号原告李某。原告朱某。原告王某。原告贾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朱某、王某、贾某诉被告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涛

审 判 员  杨树成

人民陪审员  杨占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