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124号原告李某。原告朱某。原告王某。原告贾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朱某、王某、贾某诉被告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涛
审 判 员 杨树成
人民陪审员 杨占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睿 微信公众号“”
李某、朱某等与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124号原告李某。原告朱某。原告王某。原告贾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朱某、王某、贾某诉被告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涛
审 判 员 杨树成
人民陪审员 杨占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