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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142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林小毛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林小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1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小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因被执行人林小毛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4216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林小毛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小毛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4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吴文芬

审判员  冯 炅

审判员  赵 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富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