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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123号

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秀英,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苏增民,党支部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开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沙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沂河路分理处账号的存款431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滨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