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申字第6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必登,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伟申,农民。申请再审人郑必登与被申请人陈伟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郑必登申请再审的理由:
一、一、二审法院错列主体,将再审申请人列为赔偿主体错误,2007年申请人已经与儿子郑雄杰分家,所涉房屋分给儿子郑雄杰,现本案再审申请人只是帮助儿子郑雄杰维修房屋,一、二审将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是赔偿主体而不是郑雄杰是赔偿主体,显然错误;
二、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
三、假设申请人是雇主,被申请人在当天中午喝了大量的酒,被申请人自身应当承担70%的责任;
四、被申请人根本不是泥水匠,而是粗工;
五、一审法院把申请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书遗失,没有重新鉴定而未查明本案事实,程序违法;
六、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一、申请人郑必登提出2007年对本案所涉房屋已经进行分家,2014年3月,因房屋漏水,受儿子郑雄杰委托代为房屋维修。2009年以后,申请人郑必登一直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且在本案发生事故以后,一直是由申请人郑必登出面进行协商,没有提出是以郑雄杰名义进行协商,其提出是受郑雄杰委托,对房屋进行维修,没有证据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对申请人提出精神伤残鉴定费问题,因其在二审中没有将该主张作为诉讼请求向二审法院提出,二审法院根据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作出审查,并无不当,而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其余主张,故申请人的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三、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在当天中午喝酒及没有戴安全帽,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四、申请人是否泥水匠,与帮助申请人工作没有必然联系,申请人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是否遗失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材料问题,申请人在二审也没有提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也没有书面提出鉴定,申请人现提出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妥当,申请人再审申请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郑必登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郑必登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月群
审 判 员 何志连
审 判 员 艾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红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