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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1711号

李洪柱与刘云敏、李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柱,刘云敏,李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柱。被执行人刘云敏。被执行人李凤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洪柱与被执行人刘云敏、李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无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 心-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