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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53号

原告侯平军与被告王启太、双泰物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平军,王启太,陕西双泰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53号原告侯平军,男,汉族,系商南县水务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王启太,男,汉族,系陕西双泰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双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泰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太,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平军与被告王启太、双泰物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平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平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侯平军承担。

审 判 长  梁洪君

审 判 员  舒小倩

人民陪审员  刘惠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