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53号原告侯平军,男,汉族,系商南县水务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王启太,男,汉族,系陕西双泰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双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泰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太,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平军与被告王启太、双泰物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平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平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侯平军承担。
审 判 长 梁洪君
审 判 员 舒小倩
人民陪审员 刘惠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