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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633号

张华与严友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华,严友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633号原告张华,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仇永昌,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友山,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严友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惠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