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催字第95号
申请人: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圳宝工业区*栋*楼。
法定代表人:吴慧文。申请人伟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付款行为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康思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50000元、收款人为重庆瑜欣平瑞电子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620243、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娜
代理
审判员 张 锴
代理
审判员 林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颖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