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3号原告杨超群。被告陈洪超。被告孔令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群与被告陈洪超、孔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超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7.50元,由原告杨超群负担。
审判员 王亚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