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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13号

原告杨超群与被告陈洪超、孔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超群,陈洪超,孔令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3号原告杨超群。被告陈洪超。被告孔令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群与被告陈洪超、孔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超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7.50元,由原告杨超群负担。

审判员  王亚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