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867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威,女,1984年3月1日出生。被告丁兆腾,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大连安达兴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阁里30栋-4-4-1号。法定代表人丁兆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兆腾、大连安达兴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兆腾、大连安达兴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03.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廖龙芝
人民陪审员 周正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