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04867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兆腾、大连安达兴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丁兆腾,大连安达兴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867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威,女,1984年3月1日出生。被告丁兆腾,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大连安达兴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阁里30栋-4-4-1号。法定代表人丁兆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兆腾、大连安达兴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兆腾、大连安达兴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03.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廖龙芝

人民陪审员  周正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