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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745号

申请执行人蒋军与被执行人邓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军,邓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邓立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蒋军与被执行人邓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141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邓立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军案款14万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实际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4万元案款及执行费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14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