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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执87号

申请执行人李俊臣与被执行人张雪梅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臣,张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4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臣,职业个体业主,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刘文娟,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雪梅,职业个体业主,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李俊臣与被执行人张雪梅拖欠货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雪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俊臣与被执行人张雪梅于2016年2月22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雪梅自2016年3月15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俊臣3,000.00元至给付87,841.00元止(被执行人张雪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继续给付)。

二、上述款项由申请执行人李俊臣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娟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永生执行员  王 静执行员  赵国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