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707号
原告:黄根祥。
被告:叶碧波。
原告黄根祥诉被告叶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根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跳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程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
黄根祥与叶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707号
原告:黄根祥。
被告:叶碧波。
原告黄根祥诉被告叶碧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根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跳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程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