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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27号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候王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传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