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候王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传民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候王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传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