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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65-1号

耿广君、曹培华等与耿延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广君,曹培华,耿延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耿广君,农民。

申请执行人:曹培华,农民,(系耿广君之妻)。

被执行人:耿延虎,农民。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耿延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曲阳路支行的账户62×××88上的存款1048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账户13×××41(开户行:农行定远县支行)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发扬

代理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