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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34号

林腾越与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腾越,陈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834号原告林腾越,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陈荣华,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林腾越与被告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淑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腾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腾越诉称,被告因装修体彩店需要资金于2014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借款5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能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被告陈荣华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借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即借条,系被告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此后,被告仅偿还原告借款500元,尚欠借款24500元未能偿还。综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该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而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属定期无息借贷。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到期借款24500元及按月利率0.5%计付自2015年2月12日借款期满之次日起的利息,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荣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腾越借款245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陈荣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静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