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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941号

胡路兵与王灵美、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路兵,王灵美,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浙中加油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941号

原告:胡路兵。

被告:王灵美。

被告: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灵美。

被告: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伟。

被告: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金东经济开发区正涵北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灵美。

被告:永康市浙中加油站,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330国道永康地段九里华。

负责人:王灵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美、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浙中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路兵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章 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林祝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