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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433号

上诉人俞妃与被上诉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妃,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妃(曾用名俞鹥),女,汉族,1975年5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尹金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曼曼,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超,男,汉族,1983年4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任俊鹏,济南天桥厚德方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纪梦雨,济南天桥厚德方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俞妃与被上诉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俞妃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俞妃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俞妃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妃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俞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伟峰

代理

审判员  叶 存

代理

审判员  夏志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李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