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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204号

申请人李广杰与被执行人赵华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广杰,赵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杰,男。被执行人赵华敏,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华敏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华敏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广杰借款本金及利息54000元、负担执行费710元,但被执行人赵华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华敏银行存款547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