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314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6年2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况力彬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
审判员 凌文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