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8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卫生局,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张玉霞,局长。被执行人路墩红。申请人肥城市卫生局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肥卫医罚字(2015)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没款6025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卫生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肥卫医罚字(2015)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路墩红自2013年2月份起,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被执行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卫生局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路墩红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60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肥卫医罚字(2015)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现肥城市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卫生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肥卫医罚字(2015)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没款6025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凡辰
审 判 员 梁 伟
人民陪审员 胡阔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