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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2985号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良营、林丽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良营,林丽春,朱良贤,朱家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985号

原告: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马站镇南新街51-55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荣坚,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良营。

被告:林丽春。

被告:朱良贤。

被告:朱家哲。

原告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良营、林丽春、朱良贤、朱家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朱良营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即年利率22.4%计算);2、判令被告林丽春、朱良贤、朱家哲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朱良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8.6‰,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林丽春、朱良贤、朱家哲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4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朱良营发放了借款10万元。借款后,被告朱良营本金分文未予偿还,借款期内的利息已付清,逾期利息仅支付5580元。保证人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2014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内(含)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朱良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1日起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逾期利息5580元);

二、林丽春、朱良贤、朱家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丽春、朱良贤、朱家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良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20元,由朱良营、林丽春、朱良贤、朱家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小巧

人民陪审员  许明先

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