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傅建发,男,1966年7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周培德,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傅建发与被执行人周培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培德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锡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