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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651号

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651号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投资人杨忠茂,职务经理。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法定代表人张民栓,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建全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17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常玉炼

审判员  杨建华

审判员  甄建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清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