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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财保6号

康绍君与石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绍君,石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财保6号申请人康绍君,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石泉,男,蒙古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陈巴尔虎旗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申请人康绍君与被申请人石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康绍君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泉工资帐户中的296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用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单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泉工资帐户中的296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湘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托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