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财保6号申请人康绍君,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石泉,男,蒙古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陈巴尔虎旗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申请人康绍君与被申请人石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康绍君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泉工资帐户中的296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用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单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石泉工资帐户中的296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湘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托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