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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618号

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彬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彬,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彬,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徐东亮,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刘彬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彬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彬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

审判员 雷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君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