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彬,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徐东亮,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刘彬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彬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彬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伟
代理
审判员 雷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君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