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1刑申6号戴××:你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5)一中刑终字第205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原审判决有失公正,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以暴力、胁迫方式强制猥亵妇女,你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以及在案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110接警记录等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客观关联性,经审判认定你以胁迫方式强制猥亵妇女,你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并无不当。你关于原审认定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与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另,你未提交证据支持你关于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申诉理由,本院对你该项申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所提申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