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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00882号

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锋、杨秀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锋,杨秀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00882号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晓兵、方成,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锋。被告杨秀仙。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锋、杨秀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林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张晨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