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5号
原告:马鞍山崇凯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铁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万平,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孟成,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崇凯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万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崇凯置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崇凯置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崇凯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崇凯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