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商初字第00307号原告常熟市瑞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97号1016。法定代表人韩松,总经理。被告江阴迈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弘扬广场289号610室。法定代表人周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瑞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迈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瑞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瑞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瑞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4元,保全费2489元,合计6093元,由原告常熟市瑞松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宝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立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