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255号
原告:张李忠。
被告:朱华。
原告张李忠诉被告朱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李忠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李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建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
张李忠诉朱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255号
原告:张李忠。
被告:朱华。
原告张李忠诉被告朱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李忠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李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建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