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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民初255号

张李忠诉朱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李忠,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255号

原告:张李忠。

被告:朱华。

原告张李忠诉被告朱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李忠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李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建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