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810号原告丁某。被告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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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810号原告丁某。被告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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