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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民辖终5号

袁建兵与宁波九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建兵,宁波九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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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建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九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保税东区创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孙明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袁建兵为与被上诉人宁波九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铭公司)网��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42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袁建兵因与被告九铭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以九铭公司销售在婴幼儿食品中添加了不允许作为其添加原料的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由,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九铭公司退还购物款1000元;2、九铭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进行赔付10000元;3、九铭公司支付本次诉讼费用;4、九铭公司支付打印费30元。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原告袁建兵的起诉后,九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九铭公司认为,双方���间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应适用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来确定管辖,即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原、被告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定九铭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袁建兵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4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改为由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袁建兵虽在淘宝网注册时确认了淘宝服务协议,约定了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明显不公,且该格式条款没有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或说明,该管辖���的条款应属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袁建兵的住所地即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双龙村九组。因此,本案应由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九铭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袁建兵以九铭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淘宝服务协议中“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的约定,本案应由九铭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袁建兵上诉认为淘宝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且该格式条款未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或说明,应属无效。经审查,在淘宝网服务协议中,管辖条款以加粗字体显示,且在整篇协议开头以特别提示方式进行了提示注意。同时该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并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因此,袁建兵认为约定管辖条款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进力

审 判 员  郭文云

代理

审判员  尹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