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652号原告郑州市八方视听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国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国胜,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树元,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关虎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王凤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关虎屯社区第一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王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八方视听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关虎屯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关虎屯社区第一村民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市八方视听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