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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243号

杜某诉田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243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原告称已外出打工,无法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二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