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243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原告称已外出打工,无法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二朋 百度搜索“”
杜某诉田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243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原告称已外出打工,无法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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