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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200号

佛山市幸福之星塑料有限公司与钱国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幸福之星塑料有限公司,钱国基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00号原告佛山市幸福之星塑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蔡丽贞。被告钱国基,男,汉族,左右,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幸福之星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国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蒋红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麦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