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17号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文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