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1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路18号。负责人廖伟,行长。被告向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以下简称牡丹支行)诉被告向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牡丹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3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毅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容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