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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15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与向小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向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1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路18号。负责人廖伟,行长。被告向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以下简称牡丹支行)诉被告向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牡丹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3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牡丹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毅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容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