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港区四号港。法定代表人赵生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海如。关于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杨海如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825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元,执行费418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海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外人杨林(系被执行人儿子)表示其有工程款在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自愿以该工程款偿还杨海如本案的债务。另查,案外人杨林在本院执行中的案件较多,执行中,本院裁定扣留了其在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万元(具体数额以结账为准),待后提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朱无号执行员 张小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