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1037号
原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薛城区燕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长森,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守艳,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分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永福南路89号。
负责人:王海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广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艾伦,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尚培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