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95号罪犯陈希忠,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希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希忠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希忠,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希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希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